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27日以本案被告不适格,拟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原告周**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陆**等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灌云**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家所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韦有余诉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产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孙*、孙*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熊军房屋登记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