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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27日以本案被告不适格,拟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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