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成不服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苏*成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协商,拟重新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仕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原告周**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仲**与连云港**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掌兆训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银江**公司与东海**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武汝能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与灌南县张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灌云县**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东海县**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