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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与连云港**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华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仲*华于2015年9月16日以本案被告已履行了职责,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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