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汉忠诉被告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原告周**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仲**与连云港**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掌兆训与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银江**公司与东海**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武汝能与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岳**与灌南县张店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灌云县**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东海县**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