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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石材厂与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温泉山庄石材厂诉被告东海县温泉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温泉山庄石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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