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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盱眙县果园场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姬**因诉被上诉人盱眙果园场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行初字第00018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登记机关淮安市**管理局在核发给被告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盱眙县果园场系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立于1989年10月5日,经营期限为1989年10月5日至2039年10月5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此提出行政诉讼,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盱眙县果园场系全民所有制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土地进行征收的组织。被告盱眙县果园场只是在相关部门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做了征地的补偿费计算与发放工作。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只能由相关组织承担。因此,盱眙县果园场不能作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对此原审法院就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向原告进行了释*,要求原告变更其被诉主体,原告不同意变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姬**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不予认定,不作为定案依据违法;3、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营业执照作为定案依据错误、违法;4、一审法院伪造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违法;5、一审法院裁定书中未载明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违法;6、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两组证据未作审查,查明观点违法;7、一审法院为被上诉人收集证据违法;8、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调取证据申请书不依法办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请求事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系全民所有制单位;2、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征收其土地无事实根据。被上诉人不是土地征收行政相对人,也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行政职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经随卷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但本案拆迁通告发布者系盱眙县人民政府,拆迁实施单位为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盱眙**安置中心,被上诉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具有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u0026rdquo;被上诉人不是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告知上诉人依法应当变更被告,上诉人不同意变更,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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