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万**与洪泽**源局、洪泽**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盱眙**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淮安**物价局与淮阴师**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淮安**物价局与淮安**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葛*与涟水**联合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徐**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涟水**管理局与涟水**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涟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