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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淮安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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