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涟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要求撤销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由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应由江苏省**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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