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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涟水分公司与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电**涟水分公司诉被告涟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证明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严**与本案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涟水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涟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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