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叶**、徐**诉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更正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