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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