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袁**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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