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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宝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宝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要求足额给付养老保险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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