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宝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要求足额给付养老保险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郭**、陈**与扬州市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平山乡**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仪征市**许庄组与仪征**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广**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宝应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与扬州**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宝应县**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宝应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