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宝应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周**与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广**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扬州市江**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宝应县**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仪征市马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汶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