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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宝应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宝应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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