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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扬州市江**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根诉被告扬州市江**管理中心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冬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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