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起诉人以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1、撤销庙政(2015)29号关于张**、刘某某反映本村民组土地流转租金等问题的答复意见;2、五十墩村(社区)两委私分掉其三年来土地流转款5933元,立即返还并道歉或双倍返还其土地流转款;3、因讨要此款造成的误工费用自2014年2月以来给予合理补(赔)偿3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张**的起诉,因该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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