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陈**、李**、李**、张*与被告合**街道办事处、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备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