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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林店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某请求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林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林店街道)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拆迁导致财产损失750万元,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

本院认为

经阅卷和调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起诉林店街道拆迁行为违法,但其房屋被拆迁并非林店街道所作行政行为,本院已告知陆某某起诉林店街道主体有误,但陆某某仍坚持起诉林店街道,陆某某的起诉系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因已经立案,故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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