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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与王**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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