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诉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刘**不服被告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止强制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宣城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铜陵**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诉被告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征收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宣城**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建设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余**、杨**、杨**、杨**、魏**、杨**、杨**、祝**、朱**、朱**、朱**、朱**、朱**、李**、朱**、朱**、赵**、朱*、朱**、昝**、魏*、魏**、朱**、朱**不服被告宣城经**理委员会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郎溪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与彭**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