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余**、杨**、杨**、杨**、魏**、杨**、杨**、祝**、朱**、朱**、朱**、朱**、朱**、李**、朱**、朱**、赵**、朱*、朱**、昝**、魏*、魏**、朱**、朱**不服被告宣城经**理委员会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等二十五人诉被告宣城经**理委员会土地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等起诉认为,被告宣城**理委员会在建设三环路过程中,征用并实际占用了属于原告所有的林地,其中十一亩没有给予补偿,并将该补偿款支付给第三人国有夏渡林场。现诉请确认被告未给予补偿即征用原告十一亩土地且不给予原告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并出具原安徽省宣城县宣林证字第******号山林所有权执证存根(该存根注明“金坝公社靖庙大队(即现金坝办事处靖庙村)林场所有山林”)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2)95号批复,被告宣城经**理委员会作为实施单位,参与宣城市环城大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所诉的十一亩林地补偿款发放给宣城市宣州区国有林场总场所属的夏渡林场。二十五个原告认为该十一亩林地属其所有,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举证据显示,原告诉请的十一亩林地属宣州区**庙村林场所有,无证据证明该林地所有权与原告有关联性即利害关系,故原告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余**、杨**、杨**、杨**、魏**、杨**、杨**、祝**、朱**、朱**、朱**、朱**、朱**、李**、朱**、朱**、赵**、朱*、朱**、昝**、魏*、魏**、朱**、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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