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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龙岩**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徐*以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已主动答复了其申请事项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答复了其申请事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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