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徐*以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已主动答复了其申请事项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答复了其申请事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