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利**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郭**工伤确认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利**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青岛美**限公司与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云继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秋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利群集**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险事业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