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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继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云**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在诉状称,起诉人原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干部,因公过失犯罪,于1992年9月5日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察期内于1992年12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辞退,起诉人的人事档案至今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政治处管理。2009年10月4日起诉人到达退休法定年龄,但青岛市公安局至今没有解决起诉人的退休手续,也没有解决起诉人所享的各项权益。起诉人认为青岛市公安局违反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青岛市公安局立即为起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二、青岛市公安局为起诉人补偿1992年至今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各项权益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起诉人曾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干部,其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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