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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宝**限公司与郸城**学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宿迁宝*限公司与郸城*学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0)周*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宝*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郸城*学校的民事起诉状、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8)郸民初字第1006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0064号案),已经查明造成于含*伤害的双层床上层有护栏,下层无护栏。而郸城*学校从宝*司购买的是上、下两层均有护栏的双层床。因此,造成于含*伤害的双层床不是宝*司生产销售的,一审认定造成于含*伤害的双层床是宝*司生产的与事实不符。(二)宝*司提供的双层床不存在质量问题。1.双层床的尺寸规格系郸城*学校要求,且经过该学校验收,符合该学校的质量要求。宝*司是按照郸城*学校的特殊要求为其定制双层床,双方实际是定作合同,只要宝*司未违反郸城*学校的委托事项,一切后果均由郸城*学校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只要宝*司生产的双层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即使双层床存在有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也是国家允许的。宝*司生产的双层床不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宝*司未执行GB/T3328-1997标准而认定其生产的双层床存在质量缺陷,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宝*司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1.于含*没有按照规定将头部置于有安全挡板的一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含*的伤害结果与安全挡板长短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宝*司无责任。2.起诉要求宝*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应是于含*而非郸城*学校。于含*放弃对宝*司主张权利,就是放弃要求宝*司承担责任。郸城*学校在10064号案中消极应诉,因其怠于举证而加重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宝*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郸城*学校提交意见认为,于含*确实是从宝*司生产的双层床上掉下来的,有鉴定。郸城*学校与宝*司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承揽关系,郸城*学校要求宝*司出售的双层床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请求驳回宝*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问题。1.郸城*学校与宝*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购买双层床的长、宽、床板厚度、钢材规格、型号等的约定,是对购买双层床的款式及材料质量的要求,同时合同还对双层床的价款、运输费、安装费的承担、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从名称及内容、履行情况看,该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该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双层床的品牌名称,但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宝*司收到郸城*学校付款后的盖章签认,以及宝*司在网络媒体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发生本案事故的双层床是由宝*司出售给邯郸*学校的。宝*司关于发生事故的双层床不是宝*司销售的理由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质量问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双层床上层安全栏板缺口长度及安全栏板高度的尺寸进行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GB/T3328-1997)规定的双层床的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500-600mm;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的高度应等于或大于380mm,不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的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00mm,而发生事故的双层床双层床的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1000mm、安全栏板高度为175mm,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GB/T3328-1997)规定的国家标准不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GB/T3328-1997)不是强制性标准,但仍应作为质量履行标准和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该标准,应视为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效判决认定该双层床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并无不当。(三)关于宝*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宝*司作为该双层床的出售者,因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由于郸城*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双层床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学生于含*伤害,于含*可以选择起诉郸城*学校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宝*司的民事责任。郸城*学校在先行赔付后,再向双层床的销售者宝*司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宝*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宿迁宝*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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