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履行了崂计费征字(2013)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