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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福**有限公司与谢**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福**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道办事处、第三人黄岛珠山社会福利厂、谢**房屋拆迁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调查查明,原告青岛福**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6日书面提出撤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裁定准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本次起诉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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