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王**、王**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村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周村区人民政府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孟家堰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纪彦梅与淄博**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齐**等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侯**与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淄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沂源**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淄博市**土有限公司与淄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行政一审判决书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