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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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