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由兆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由兆胜不服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03年至2009年其因上访举报政府违法征地被办事处非法关押两个月,且政府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但相关证人可予以证实,办事处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由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对烟台**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主张2003年至2009年被非法关押,其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五年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