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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姚**的行政起诉状,诉称:因其是部队军人,2002年经村委同意,其自2003年3月至12月在村里指定的规划宅基地范围内,建成6间270余平方米的住宅房及3间30余平方米的附房。2014年10月19日,其得知2012年6月,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敔上在没有通知其的情况下,拆除了其房屋,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本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为此请求:1、依法判定潍坊市**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撤销编号为321b《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情况测算书》,撤销编号为(2012)101号《廿里堡街道董*社区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拆迁协议书》;3、依法判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姚**诉是廿里堡街道董*社区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中出现的问题。诉讼请求撤销编号为321B《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情况测算》,撤销编号为(2012)101号《廿里堡街道董*社区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拆迁协议书》,该两项内容是u0026ldquo;城中村u0026rdquo;改造中,廿里堡街道董*社区与姚**签订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协议,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该协议拆除房屋,也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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