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吉*之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新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高密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刘*与汶上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梁山**办事处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济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