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与潍坊**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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