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之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补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高密**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新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高密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王**与昌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高密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哈**与潍坊**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新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