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之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之诉被告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补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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