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新诉被告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施工建设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李*与高密**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高密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王**与昌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昌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与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吉*之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新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高密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