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新诉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非法使用土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吉*之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新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高密市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与高密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一审行政裁定书
哈**与潍坊**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梁山**办事处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济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