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新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新诉被告高密市国土资源局非法使用土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新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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