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孔*兰诉被告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兰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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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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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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