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等九人诉被告被告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等九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崔*、刘*与汶上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泗水**备中心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盛**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济宁**会保险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