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颖诉被告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就争议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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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崔*、刘*与汶上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宁泰和贸易**公司与济宁**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泗水**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苏*乙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泗水县中册镇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