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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颖诉被告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就争议达成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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