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姚增、李*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2013)任某字第7号行政判决,原告济宁**任公司、第三人李*不服该判决,向济宁**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撤销(2013)任民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因本案基础民事事实尚未确认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