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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泰和贸易**公司与济宁**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姚增、李*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4日作出(2013)任某字第7号行政判决,原告济宁**任公司、第三人李*不服该判决,向济宁**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撤销(2013)任民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因本案基础民事事实尚未确认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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