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某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某乙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回对被告某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某乙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崔*、刘*与汶上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宁泰和贸易**公司与济宁**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梁山**办事处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济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泗水**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苏**、苏*乙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