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某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某乙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回对被告某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某乙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