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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济宁**会保险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芝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社会保险处社保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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