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芝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社会保险处社保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乔**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泗水**备中心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
盛**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王**与济宁市城**市中区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