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诉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撤回对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王**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盛**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济宁**会保险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宁市城**市中区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全民与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卜**、张**与微山县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微山**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