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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诉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撤回对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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