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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微山**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诉被告微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对原告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事项作出了答复,原告张*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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