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卜**、张**诉微山县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张**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王**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济宁**会保险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宁市城**市中区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全民与嘉祥县马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梁山**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