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济宁市城**市中区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诉被告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明确告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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