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诉被告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明确告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乔**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泗水**备中心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盛**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钟**与济宁**会保险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曲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微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某某、孙某某等40人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邹城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微山**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