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崔*、刘*与汶上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曲阜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曲阜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泗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泗水**备中心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张**等与嘉祥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
盛**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