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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乳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乳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乳山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乳山市政府履行以下职责:1、纠正错误的土地承包权证,归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2、把错办成土地承包权证的果园林权证撤销;3、纠正乳山市农业局违法执法、剥夺乳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权,非法调整林地的行为;4、对乳山市农业局伪造公文《乳农函(2015)1号文》《乳农函(2015)2号文》的行为依法查处;5、责令乳山市农业局依照《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确权颁证,并执行中**办公厅、国**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6、对于长期渎职的乳山市农业局进行查处,并责令乳山市农业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承担赔偿责任;7、依法成立仲裁机构,维护村民的仲裁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原告陈**在起诉状所列的七项诉讼请求,要求责令乳山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同类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告应当分别起诉。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诉状中所列的诉讼请求,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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