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尹**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孙*、史某某与乳山**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莒**中学与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岚**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莒县刘官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孔**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日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恒宝与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五莲**限公司与中**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照宏**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