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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因要求被告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已履行了所要求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为原告缴纳了所欠养老保险金费用,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确已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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