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德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宁津**限公司土地行政注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德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邱**、熊**等与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社联合社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夏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廿里堡北社区小张村村民管理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聊城市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