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州**有限公司与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注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人民政府、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宁津**限公司土地行政注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德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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