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聊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梅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梅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了个人医疗账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设立个人医疗账户”,事实上,被告已经于2007年12月11日为原告杜**设立了个人医疗账户,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情形不存在。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