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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金水区**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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